防寒服骗税案从资金流入手 挖出骗税“产业链”

2019-04-01

  来源可疑的出口货物,落满尘土的办公地点,“一问三不知”的业务经理……防寒服出口企业疑点重重。在传统账簿检查无收获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何处打开案件突破口?

  防寒服出口疑窦丛生

  2017年4月初,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的案源信息,其中包含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的、有关联关系的34家企业的疑点发票数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这34家企业为服装行业,分属原材料企业、服装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3个类别。其中,出口企业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位于大连,上级机关指定大连市国税局为牵头单位,对两家疑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实施税收检查。

  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由稽查局局长领队的13人专案检查团队,着手开展对两户涉案企业的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了解到,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分别成立于2014年4月和2015年9月,主要业务都是面向俄罗斯等地出口防寒服,属于外贸型出口企业。数据显示,R进出口公司2015年~2017年7月申请退税779.8万元,A进出口公司2015年~2017年7月申请退税1125万元。

  专案组利用国家税务总局的选案分析报告及税收征管数据,结合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海关等部门提供的多项数据,对涉案企业人员户籍地址、银行账户、进货来源、出口业务情况全方位开展案头分析,发现两户企业疑点重重。

  其一,两户出口企业各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和一名股东,四人虽然没有交叉任职和身份重合情况,但四人的户籍地均为河北省L县。从《税务登记表》中得知,两家公司均为商贸型出口企业,但会计却同为大连某记账公司的严某某。

  R进出口公司上游有供货企业7家,A进出口公司上游供货企业仅1家,其中北京X服装有限公司同为2家企业的上游供货企业。数据显示,X公司向R进出口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近1800万元,X公司向A进出口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近7800万元。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发票信息显示,为两家出口企业开具发票的7家服装生产企业从河北、山东等多家合作社及商贸企业大量采购狐狸皮、狐狸毛条,以及少量羽绒棉、辅料等服装原材料,进项税额来源为河北、山东等地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但两家公司所售商品大多为防寒服,与其大量采购的皮毛类原材料并不匹配,存在人为操控开票种类和数量嫌疑。

  其三,两家企业出口货物均系水貂皮大衣、防寒服等高退税率产品。但报关出口地却均在大连以外的北京、天津、新疆和深圳等地,部分出口报关地与出口目的国和境内供货企业所在地南辕北辙,大宗货物舍近求远报关出口,不符合外贸出口经营常规。

  其四,两家公司的出口收入规模增长过快。2015年,两家公司全年累计出口收入合计4620万元。2016年,两家公司累计出口收入已达9257万元。1年时间增长了1倍。自成立以来,两家公司的进项税额累计达2037万元,申请出口退税款累计为1905万元。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涉案企业选案分析数据报告,以及上游原材料企业、服装生产企业和两家出口企业的各项信息和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判断,两户出口企业与其共同上游供货企业——北京X服装公司,以及上游企业的供货源头合作社,存在较大共同作案嫌疑,企业背后可能存在虚开骗税违法团伙。

  “一问三不知”的企业人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统一部署,2017年5月,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税警联合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实施调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这4名人员同为河北省L县某村人员,并且基本没有过在大连市活动的轨迹。专案组由此判断,这4名人员可能并未参与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专案组制订了周密的工作计划:一是首先对两户涉案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和上游部分供货企业进行外围摸排,向海关部门搜集企业涉案出口单证。二是同一时间突击检查两户企业,调取企业账簿等涉税资料,以寻找线索和证据。同时,根据企业业务流,对涉案企业的境内采购和境外出口真实情况调查取证。

  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先期采取了外围摸排、实地暗访的调查策略。暗访中,办案人员发现,两家出口企业办公室均大门紧闭,门上沾满灰尘的欠水电费单据显示两家公司已经很久未有人来过。但企业没有走逃也没有注销,仍然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会计严某某也不时向税务机关询问退税进度,表明企业仍然在“正常”运转。

  另一组办案人员马不停蹄,立即奔赴北京海关调取涉案企业出口单证,以便与企业留存备案单证比对,从中寻找线索。

  按照调查计划规定的行动时间,2017年6月16日,办案人员迅速行动,向两户企业的代理记账公司调取其2015年~2016年账簿、凭证资料24本,各类合同、备案单证资料107份,并拷贝了电子账套数据等相关资料。办案人员对企业账簿及相关凭证,按照购货和出口业务分别进行梳理、统计,发现两家企业账面购销情况清楚,无明显异常。

  当天,专案组连夜对企业代账会计严某某进行询问调查。严某某表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长期在国外,一时无法回国配合调查,企业具体业务她并不清楚,并称两家公司的业务经理王某某,可能比较了解情况。

  但在随后的询问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王某某对企业间购销、资金往来等细节问题均不知晓。王某某称,企业很多业务都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自己只是挂个名,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海量交易信息背后的隐秘账户

  重新梳理案情后,专案组决定,转换调查思路,从企业资金流入手寻找案件突破口。专案组认为,如果能查明上游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那么下游两户出口企业购进产品的行为即为虚假行为,其出口活动也随即被证明是虚假业务。

  在随后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里,专案组人员奔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十余个省、市,跋涉上万公里,对两家出口企业的上游7家直接供货企业、14家原材料供应商实施调查,并对相关涉案人员的83个银行账户进行核查,梳理银行转账信息数十万条,最终厘清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的全部货款支付与资金往来情况,各条信息均指向一个名为刘某的神秘人员。

  办案人员发现,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取得货款资金和退税款后,并未如普通公司那样用于日常经营,而是转入一个名为刘某的个人账户。而当每次需要向上游企业付款时,款项又会从刘某账户转到两家公司账上。两家公司向7家上游生产企业支付款项,接受7家企业开具发票后,7家企业随后向其14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之后,原材料企业通过电汇、转账等多种手段,会将相关款项转入多个中间人账户中。最终,所有的款项都从中间人账户汇回刘某账户。办案人员发现,这个复杂资金链条上的资金流转活动,每次都是在一天内完成,各环节行动非常“高效”。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专案组再次对企业会计严某某和业务经理王某某实施询问,在出示大量企业资金流信息及相关证据的同时,向两人进行了法治教育。面对大量证据,两人改变了态度,向办案人员表示,刘某为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且刘某此前一直隐藏在河北省L县。

  与此同时,专案组在北京、天津、河北和辽宁等地的实地外调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收获,查实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的7家上游供货企业均存在走逃、失联、无生产能力、原材料与产成品不匹配等问题。大连市国税局先后收到上游全部7家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事实浮出水面。

  “购销齐全”的骗税链条

  至此,案件脉络已逐渐清晰。但专案组没有就此止步,继续调查出口货物真实流向,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

  专案组人员从海关部门提供的海运提单和装货单入手,经过追查相关报关行、船公司、多级货代公司和真实货主,最终查实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的出口业务均为虚假。相关出口业务的实际境内发货人为北京、广东等地的多家服装个体经营户。这些实际出口的羽绒服等货物,是外商委托境内办事处直接向这些个体业户采购后,委托货代公司报关出口。

  刘某及其违法团伙非法获知这些情况后,利用R进出口公司和A进出口公司,通过“配单”虚假办理货物出口业务,并利用团伙在上游设置的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与报关单“配票”,虚构自营出口假象,向税务机关申请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以刘某为首的虚开骗税团伙,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假支付货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配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业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5份,涉案金额1.2亿元,税额2037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05万元。针对两家涉案出口企业的涉税违法事实,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案件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主犯刘某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名单,大连市公安局已向涉案的相关省、市地区经侦部门发起核查集群战役,对该虚开骗税团伙的后续调查仍在进行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兼具虚开发票、配单配货、假报出口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

  从违法特点来看,违法分子的活动已经从之前单一的仅设立出口企业虚构出口业务骗税,转变为通过在上、下游设立多家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抵扣以及最终货物出口退税,实行全链条操控,继而达到骗税的违法目的。这使得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更加隐蔽,也给税务机关有效识别和打击违法活动增加了困难。

  本案的成功查处,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实施的创新性大案查办模式紧密相关。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指导下,本案采取了主案地主查、涉案地联动、跨地区组建专案组实施全国统一行动的调查方式,通过对案件实施项目制管理,改变了以往案件查办中各地区“各自为战”的情况,使案件检查实施、证据获取、定性处理各个环节运转高效,保证了案件查处质量。

  本案的查处对于税务机关今后强化管理、防范骗税违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税源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具有高退税率产品、异地报关购货、出口量激增等指标企业的甄别工作,严格落实首次退税企业的实地审核制度。如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疑点,应借助函调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平台等工具,对上游供货企业业务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约谈企业经营人员,查验企业境内采购业务具体流程和运输业务的详细情况,以及时识别骗税违法行为。

  此外,应建立高风险退税企业数据库,对疑点出口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可通过梳理近年来成功查处的虚开、骗税案件,对有过虚开行为的违法企业,找出其下游对应的暂未定性虚开的出口企业;对存在过骗税行为的违法企业,找出曾经经手其出口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行,筛查出这类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行曾经代理过的其他出口企业,将上述企业信息纳入数据库中重点监控。通过实施风险前置式管理,防范骗税违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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