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受虚开发票 老板难逃刑事责任

2019-04-01

  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对上海Q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实施税收稽查,查实Q公司接受上海浦东S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13份,涉及金额1300余万元,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6万余元。

  该局依法对Q公司作出追缴税款284.9万元、加收滞纳金240万元的处理决定。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Q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罚金196万元。

  2015年底,检查人员在调查浦东S公司等3家企业对外虚开发票案件时,发现Q公司2008年~2014年期间,从涉案3家企业共取得2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涉案发票数量和金额较大,浦东新区国税局稽查局决定迅速对Q公司实施调查。

  Q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某,企业经营范围为电缆盘,铜结构件、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木制电缆盘的回收等。

  在调查S公司等3家企业虚开案件时,检查人员已经发现Q公司对公账户、企业负责人赵某的私人账户与3家涉案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现象,在调取Q公司历年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对Q公司与S公司等3家企业的往来业务进行核查后,检查人员又发现,Q公司取得的200份发票账证不符,不仅没有购销合同,也没有任何物流的单证和凭据。

  检查人员约谈Q公司负责人赵某。赵某承认Q公司从S公司等三家企业开具发票,但并不认为企业有违法行为。赵某辩称Q公司与S公司第六分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都有正常的业务往来。但当检查人员展示S公司等3家企业与赵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回流证据,以及企业账目核查证据后,赵某开始沉默不语。最终,赵某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了接受S公司等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经查,2008年~2014年期间,Q公司以支付开票费方式,接受S公司等3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13份,涉及金额1300余万元,Q公司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6万余元,相关成本均已结转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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