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为了买房买车、为了办理信用卡、为了找工作,需要开具虚假证明。每当员工需要这些证明时,用人单位的好意之举,却给自己埋下了法律隐患。
一、虚开收入证明的风险
01风险表现
现在贷款购房购车,办理信用卡等都需要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有时候,有的员工会出于其他的目的而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比如说为了提高贷款额度而要求用人单位开具高于实际工资收入的收入证明。
风险提示
劳动者凭借单位出具的“高开”的工资证明要求“补发欠薪”,而用人单位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仲裁机关或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虚构离职原因的风险
01风险表现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好心帮助员工领取到失业保险待遇,明知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主动辞职或违反规定被开除),帮其虚构离职原因。
风险提示
劳动者凭借虚假的离职证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用人单位很可能要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虚开离职原因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无过错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虚构在职时间的风险
01风险表现
有些员工为了在离职后,为今后求职找工作提高工作经验和工作时间,要求用人单位虚开在职时间。
风险提示
劳动者凭借虚假的在职时间证明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欠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自己盖章的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能向对方支付“欠薪”。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