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7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以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2019-04-01

  问:财税〔2017〕37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以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以下简称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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