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继正式出台,如何界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各个具体项目和扣除标准是办税实务中的难点与焦点。本文试通过六个案例带你掌握教育支出方面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案例1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18岁女儿,正就读于某重点高中三年级。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张先生夫妇约定,双方可以分别按每月500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2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2岁半的女儿,正就读于某私立幼儿园托班。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本案例两人的女儿不满3岁,因此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案例3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5岁,正就读某公立中学高中一年级,小女儿4岁,正就读某私立幼儿园小班。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应当如何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1.张先生夫妇的两名女儿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合计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经张先生夫妇约定,双方可以分别按每名子女每月500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因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一方按20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均按10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还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15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另一方按5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同时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4
张先生夫妇二人共育有一个儿子,正就读中国境内某公立中学高中一年级。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假设张先生夫妇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属非居民个人)
解析
不可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张先生、王女士均属非居民个人,也就没有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项目了。
案例5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儿子,正就读美国某州立大学。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夫妇二人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1.可以。张先生、王女士可以分别按500元/月标准扣除;也可以经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标准扣除。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案例中,张先生、王女士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案例6
张先生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儿子小张;小张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2019年开始参加成人本科继续教育。针对这一事项,张先生一家三口在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可否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以选择由张先生夫妇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张先生、王女士可以分别按500元/月标准扣除;也可以经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0元/月标准扣除。须提醒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是也可以选择由小张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时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依据政策,小张在接受本科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注意:以上两种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