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要点助你把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2019-04-01

  近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继正式出台,如何界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各个具体项目和扣除标准是办税实务中的难点与焦点。本文试通过四个要点,带你掌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赡养老人方面)。

  要点1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解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无论被赡养人是否有经济来源,无论是否已经退休,赡养人都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案例1:张先生的父亲年满60周岁,退休后被单位返聘到原岗位工作,仍领取工资薪金报酬。张先生作为独生子女,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依据规定,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要点2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解析:作为赡养人发生赡养支出,无论赡养一位或是多位被赡养人,赡养人都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而不是按照被赡养人的数量叠加标准定额扣除。

  案例2:张先生的父母亲均已年满60周岁。张先生作为独生子,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依据规定,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要点3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解析: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无论实际生活中,子女们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均不得独自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应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同时每名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均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案例3:张先生的父母亲均已年满60周岁,育有张先生、张女士两名子女。张先生、张女士两人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同时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要点4

  兄弟姐妹分摊额度的,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解析:分摊额度的,可以选择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三种模式,后两种模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此外,指定分摊优先级大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案例4:张先生夫妇均已年满60周岁,育有四个女儿。四个女儿各自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同时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具体分摊时,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一是由四个女儿均摊,各自分摊500元扣除额度;二是由四个女儿约定各自分摊额度(合计2000元扣除额度且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扣除额度);三是由被赡养人张先生夫妇指定如何分摊,被赡养人的指定分摊优于四位赡养人的约定分摊。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后两种模式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本文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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