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小案例: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结转抵扣?能否抵减欠税?

2019-04-01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要与增值税打交道,然而实务中,诸如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纳税人因停业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退税?发生资产重组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接下来,小编就通过3个小案例为您解答上述问题。

  案例一

  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钢材批发与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8年年度纳税人情况实施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11月少缴纳增值税15万元,截至2019年1月甲公司尚有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18万元,那么,甲公司能否以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的税款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小编也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案例二

  纳税人因停业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退税问题

  乙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生产与销售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该公司生产设备落后生产的产品销路不畅导致连年亏损,该公司于2018年12月停业并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时,该公司尚有9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那么,乙公司停业注销涉及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文件规定: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因此,乙公司停业注销涉及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办理退税。

  案例三

  发生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抵扣问题

  丙公司与丁公司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丙公司应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丁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丙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22万元,那么丙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自丁公司继续抵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丙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自丁公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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