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首例反避税案件办结,入库税款近百万元!

2019-04-01

  曲径通幽打通关联关系

  调查发现A公司2014年分3次向境外F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00余万元,与境外F公司完成等值的A公司股权收购行为一一对应,十分蹊跷。由于A公司拒不承认与F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调查小组在省局的指导下通过仔细阅读公司章程、《技术与商标许可协议》、《包销合同》等文书,发现F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25%,但构成人员委派和共同经济利益的关联关系。

  寻根问源深挖案头信息

  从A公司提供的案头资料看,A公司有自己的技术研发团队和成熟产品,主营产品的销售市场、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稳定,在本地具有市场垄断地位。A公司2013年已成功研发出能够占领市场的自主产品“A****”产品。2014年全部销售外购商品,2015年销售产品部分为外购,部分为自产,经对比分析2014年和2015年A公司毛利率水平基本维持在11%左右,说明自主生产给A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没有实质性变化。A公司提供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表中列明企业“研发、生产、营销、销售和分销、管理和其他服务”的功能和风险全部是由本公司承担,与境外F公司无关。调查小组认定对外支付T产品特许权使用费缺乏生产使用的物质基础。

  实地核查夯实调整资料

  调查小组进一步开展实地核查,发现A公司2014年处在基础建设阶段,无厂房、车间和机器设备,不具备生产T产品的条件;也未履行合同条款中的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及收付款方式和交货的约定;不具备生产T产品所特有的技术、原材料等生产要素。A公司2015年5月开始试生产,生产线只生产一种商标为“A****”的自主产品。没有特许T产品生产记录、入库单、在产品、库存产品记录,从货物流证明未使用该项特许权使用费。

  调查小组进一步调阅A公司账务,未发现生产、销售T产品的材料采购、入库、生产费用、产品成本、管理费用等账载信息;未发现按《技术与商标许可协议》、《包销合同》的约定向境外F公司支付T产品许可费的记录或应付账款等账务信息;从资金流证明未使用该项T产品特许权使用费。

  协商举证调整尘埃落定

  调查小组与A公司就此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反复协商,历经二年多的艰苦取证和协商,克服重重困难和外在干扰因素,通过详实的基础调查材料,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完成案件调查程序。

  A公司对与境外F公司的关联关系的判定依据表示认可;对调查小组举证的税收资料,实地调查的生产经营状况记录,账务处理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承认该项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案件调查调整结论,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补缴税款。3月20日,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75.12万余元,利息23.16万余元,合计缴税98.28万元。

  补充:从201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到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正式发布,再到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正式出台并废止16号公告。

  近4年来,税总一直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将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费用作为反避税的工作重点。根据税总官方统计,2014年的4个月时间里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专项反避税调查补税金额就达到10亿元;截至2015年底,我国税务机关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专项调查已立案139件,结案80件,补税金额达30多亿元;同时通过阻止跨国企业不合理的费用列支,有效维护了我国税基安全和国家经济利益;

  此外,《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6号公告第四十二条),而且随着6号公告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预期总局也将会把对外支付大额费用作为2018年度反避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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