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满2年和5年有税收优惠,关于购房年限认定,有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房产证,是否可以认为这几个证明文件哪个最早,就可以以哪个时间为准?

2019-04-01

  问:二手房交易满2年和5年有税收优惠,关于购房年限认定,有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房产证,是否可以认为这几个证明文件哪个最早,就可以以哪个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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