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省居民在海南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是否超过两年按哪个时间确定。是按完税时间,还是按不动产证时间,还是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间,还是按照银行转账时间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的规定确认购买房屋的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