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身份证明具体是指: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5)授权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