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以下业务也属于本项规范的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范围: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3)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
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