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税务百科

2019-01-15

  一、税务定义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3.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宣传提纲》(财税地字[1986]7号 有效)

  二、政策演变及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2.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法规,“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此条有效)

  3. 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1984]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 有效)

  (二)征税范围

  1. 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 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此条有效)

  (三)税率

  1.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有效)

  (四)应纳税额计算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2.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此条有效)

  3.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有效)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有效)

  5.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有效)

  (五)税收优惠

  1.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6号 有效)

  3.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

  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有效)

  4.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21号 有效)

  5.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29号 有效)

  6.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有效)

  7.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有效)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有效)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此条有效)

  2.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此条有效)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有效)

  4.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有效)

  5.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有效)

  (七)纳税地点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此条有效)

  3.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有效)

  (八)纳税期限

  1.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九)征收管理

  1.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有效)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有效)

  3.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有效)

  4.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有效)

  5.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财产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事宜,可由该公司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办理。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直属机构的地方,可利用集中便利的优势,实现对纳税人集中管理。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财产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事宜,可由该公司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办理。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直属机构的地方,可利用集中便利的优势,实现对纳税人集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0号公告 有效)

  三、政策解读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解读

  《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四、流程规范

  (一)房产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份,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2.条件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2)纳税人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5.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申报。

  8.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2.升级规范

  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进行税源登记,提供办理房产税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9房产税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7.《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来源: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二)房产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房产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政策依据:财税〔2001〕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政策依据:财税〔2005〕1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转制方案批复函。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7)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8)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8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9.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06〕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10.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1.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4.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5.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16.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符合条件的体育馆减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18.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7,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件原件及复印件。

  (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9.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08121303、08121304,政策依据:财税〔2006〕17号、财税〔2004〕36号、财税〔2009〕1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0.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3,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1.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政策依据:(财税〔1999〕26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4.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1,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7〕第021号、财税地字〔1987〕2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劳教单位自用房产的证明材料。

  25.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7〕第021号、财税地字〔1987〕2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司法系统所属监狱等房产的证明材料。

  26.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6〕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7〕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28.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7〕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29.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30.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6〕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31.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6〕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32.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3.其他减免房产税的情形(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5.关联事项。

  后续事项:4.7.1—094房产税申报。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1份返还纳税人,1份税务机关留存,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房产税优惠备案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4.1.2减免税备案。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0-104备案类优惠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20.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第021号)

  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29号)

  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

  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来源: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五、风险预警

  1. 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有效)

  六、关联内容

  (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北京税务、答疑库)

  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表述错误的是( )。(中华会计网、考题库)

  A.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D.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答案】A

  (三)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房产税(中华会计网校、案例库)

  案情简介: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xx工业企业签订协议,将其未售出商铺租给xx工业企业使用,协议约定租期5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现承租方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约,并赔偿45万元。该笔业务房地产公司未作纳税申报。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 “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补缴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对其补征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告知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例分析有待商榷,仅供参考)

  (四)房产税优惠备案(深圳税务 流程库)

  【事项描述】

  符合房产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0.《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003号)

  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报送资料】

  1.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08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等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复印件。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政策依据:财税〔2001〕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7.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5)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6)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8.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6)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9.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3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政策依据:财税〔2005〕1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转制方案批复函;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7)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8)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12.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3.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15.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6.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7.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8.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19.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学生公寓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20.符合条件的体育馆减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21.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7,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件复印件;

  (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复印件。

  22.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08121303、08121304,政策依据:财税〔2006〕17号、财税〔2004〕36号、财税〔2009〕1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3.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3,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24.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政策依据:(财税〔1999〕26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6.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7.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司法系统所属监狱等房产的证明材料。

  28.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2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30.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31.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政策依据:财税〔2005〕18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32.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33.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初次登记);

  (4)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34.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无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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