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税务百科

2019-01-15

  一、税务定义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 有效)

  二、政策演变及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

  1.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 有效)

  2.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 本条有效)

  3.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 有效)

  4.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有效)

  (二)征税范围

  1.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 有效)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 有效)

  3.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有效)

  4.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有效)

  (三)单位税额

  1.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有效)

  2.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有效)

  (四)税收优惠

  1.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有效)

  2.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建设属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56号 有效)

  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 有效)

  4.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有效)

  5.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 有效)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有效)

  2.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 有效)

  (五)纳税地点

  1.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 有效)

  (六)纳税期限

  1.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 有效)

  2.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 有效)

  三、政策解读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有效)的解读

  为便于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内容,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 有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对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现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为什么《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

  答:《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问:为什么《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问:《条例》修改前后减免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问:为什么《条例》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答: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流程规范

  1. 耕地占用税申报

  【事项描述】 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 份 2 身份证明原件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应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应报送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还应报送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申报纳税-耕地占用税》

  五、风险预警

  1.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以下风险点:

  第(一)未纳税的风险

  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虚报免税未纳税;

  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第(二)延迟纳税的风险

  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第(三)少纳税的风险

  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虚报减税少纳税;

  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第(四)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第(五)退税的风险

  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虚假申报退税;

  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第(六)其他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有效)

  关联内容(六大库)

  1.公司是工业用地,为什么还要收取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答疑库)

  问:公司是工业用地,为什么还要收取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文件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2.2011年1月某港口集团公司经批准占用耕地31200平方米,其中30000平方米用于扩建港口,1200平方米用于修建仓库;9月底将竣工验收的仓库出租给物流公司使用,年租金720000元,租期3年,按年支付租金,耕地占用税税额为25元/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5元/平方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中国税务报 考题库)

  2011年1月某港口集团公司经批准占用耕地31200平方米,其中30000平方米用于扩建港口,1200平方米用于修建仓库;9月底将竣工验收的仓库出租给物流公司使用,年租金720000元,租期3年,按年支付租金,耕地占用税税额为25元/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5元/平方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为21600元

  B.修建仓库应缴纳耕地占用税30000元

  C.仓库租赁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720元

  D.扩建港口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为60000元

  E.仓库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500元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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