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定义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本文有效)。
二、政策演变及优惠政策
(一)、普通发票
1.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有效)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税基监控,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 有效)
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有效)
(二)、专用发票
1.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有效)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有效)
三、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三、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份扩大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税费制度平稳转换,财税〔2017〕80号第26条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改革前,部分试点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销售自来水而向用水户收取的水费中,基本水价部分向用水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部分向用水户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不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后,为落实中央关于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改革试点精神,公告明确,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仍不计征增值税。
考虑到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能再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其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应向用水户(不包括转供水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不征税项目下增加了“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及编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发票的开具方法如下:
1.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2.对于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发布本公告。
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是什么?
自2016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有哪些新行业?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陆续开展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覆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三个行业,试点情况平稳顺利,纳税人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四、为什么要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5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为了扩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覆盖范围,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服务水平,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真伪。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调整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五、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是关于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流程规范
(一)、发票验(交)旧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办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下次领用发票前验旧。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发票领用簿》。
2.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联。
条件报送: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需提供存储介质。
3. 发票验(交)旧信息表(用于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
【基本流程】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卷票适用)
【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基本流程】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表证单书下载】
无
(三)、 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电子发票适用)
【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2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原件查验退还
【基本流程】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表证单书下载】
无
(四)、增值税发票验旧
【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基本流程】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表证单书下载】
无
五、风险预警
1. 近年来,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税收征管和财经秩序。2012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一如既往,按照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保持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高度重视;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继续按照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确定的“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着力切断虚假发票供应流通渠道,着力加强发票监管,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全面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2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关联内容(六大库)
1.【12366热点问题】增值税发票开具咨询热点答疑,来学习了!(海南税务 答疑库)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请问没有打印简码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
问: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对应的商品分类编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编码指导填报。
问: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分别规定,建筑行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问: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需要如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问:根据文件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部分月度(季度)销售额超过标准,且不愿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的,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规定,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问: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 国务院回应关切 |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书面资料、督办暴力伤医案件、规范水生生物放生 (中国政府网 案例风险库)
1.卫计委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督办邵东县人民医院恶性暴力伤医案件
5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对发生在邵东县人民医院的恶性暴力伤医案件表示强烈谴责,同时,对受害的王俊医生表示沉痛哀悼,对家属表示慰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严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必须坚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与公安部联合成立工作组赶赴湖南,对被害医生家属进行慰问,对案件进行现场督办,坚决打击、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
2.两部门规范水生生物放生:禁用外来种放生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活动。通知要求,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通知还要求,要慈悲文明放生,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3.人社部回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信息被指泄漏
近期,有些媒体和部分应试人员反映,在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后收到非法“助考”电话和短信骚扰,怀疑考试报考信息被泄漏。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对此表示高度重视,目前正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四部门规范租赁社会仓储设施储粮
国家粮食有关负责人指出,租仓收储必须由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严禁“打白条”,严禁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购“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承租企业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得委托下级法人单位,或其非法人实体单位开展租仓。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农民网银结算的,应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足额兑付售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