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定义
(一)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7]167号 失效 )
(二)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11]712号 有效)
二、政策演变及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有效)
2.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有效)
(二)征税范围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有效)
2.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有效)
(三)税目与税额
1.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失效)
2.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有效)
(四)应纳税额计算
1.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失效)
2.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一)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辆行驶证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车辆进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8号 失效)
3.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有效)
4.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号公告 有效)
5.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有效)
(五)税收优惠
1.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失效)
2.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7]167号 失效)
3.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4号 失效)
4.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有效)
5.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号 有效)
6.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失效)
7.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有效)
8.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号 有效)
9.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有效)
10.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有效)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失效)
2.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有效)
(七)纳税地点
1.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8号 失效)
2.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有效)
(八)纳税期限
1.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失效)
2.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有效)
(九)征收管理
1.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失效)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 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有效)
3.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有效)
三、政策解读
1、关于《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有效)的解读
现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施行以来,完善了税源管控和征收措施,方便了广大纳税人,提高了车船税征管效率。但也遇到一些亟待明确或细化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分为六章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
(一)明确税源管理相关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规程》第二章对车船税税源管理提出了要求,主要有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加强税源数据库管理,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和采集第三方信息等。
(二)明确税款征收相关事项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反映的情况,《规程》第三章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保留受理纳税人自主申报车船税的职能,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车船税提供便利。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等两类情形的征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的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了规范。对税务机关依托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提高车船税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明确车船税减免税和退税管理相关事项
《规程》第四章对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办理减免税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明确车船税风险管理相关事项
《规程》第五章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车船税风险管理工作,并要求在《规程》所列重点风险指标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计适用于本地区的车船税风险指标。
2.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有效)的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车船税有关的征管问题。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的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车船税法实施一年来发现的征管具体问题,制定下发了《公告》并同时废止《通知》。
二、专用作业车和客货两用车适用税目应如何界定?
实际征管中,专用作业车容易与属于商用车税目的专用汽车混淆。为此,《公告》主要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专项作业车的相关内容,对专用作业车的概念进行明确,且举例予以说明。同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公告》中对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确定车辆类型的客货两用车,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界定原则,按货车计征车船税。
三、计算车船税应纳税款应注意哪些要点?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应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为了统一各地计算口径,《公告》明确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得出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另外,乘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来确定。由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的排气量以毫升为单位,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告》明确乘用车确定税额区间以毫升数为准。
四、车船税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该如何计算应退还的税款?
已完税车船因质量问题办理退货,纳税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该车船,纳税义务消失。由于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纳税人可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公告》为何强调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为了严格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告》规定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就不应再次征收车船税,否则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六、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如何确定起算时间?
车船税法第九条规定“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考虑到各地对纳税期限规定各不相同,《公告》规定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具体起算时间,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计算。
七、境内外租赁船舶应如何确定征税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的外国籍船舶不需要在船舶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财产权仍属于境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境内单位和个人出租到境外的船舶仍属我国船舶,仍需在我国船舶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应征收车船税。
3.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号公告 有效)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机动船舶、游艇及非机动驳船应缴纳车船税。我国船舶数量多,流动性大、分布面广,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纳税人也存在去税务机关征收点缴税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等候等麻烦。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节约纳税人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时间和成本,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运输部积极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和海事部门加强配合,通过委托代征、协助把关、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为了推动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根据《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对于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税务机关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办法》有关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二十四条,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票证和手续费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手续费支付和使用、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明确了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的职责。
四、税务机关如何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
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就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税务机关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五、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税款计算按照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代征车船税。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办法》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何规定?
一是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
二是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这项规定避免了船舶转让方申请退税、受让方另行缴纳应纳税款的麻烦。
三是对于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明确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是规定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开展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时间,由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进行规定。
4.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有效)有关问题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二、《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四、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五、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答: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六、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答:主要原则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七、为什么将部分档次乘用车的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会否造成不同档次、不同地区税额出现倒挂现象?
答:《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虑有三:一是确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车的名义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为涵盖和照顾现行各地乘用车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避免法定税额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差异过大情况,有利于现行条例向新税法平稳过渡。三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机动车节能减排、交通拥堵实施调控的需要,为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额预留适当空间。
对税额前后相交叉引起税额倒挂问题,从理论上看,有这种可能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实践中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
八、在当前通胀预期比较明显以及国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车船税法?
答: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九、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
答: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计税依据和税额需要具体研究确定。一般来说,可考虑将净吨位、发动机功率、实际价值和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从净吨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数由玻璃钢、铝合金等高级材料组成,此类材料具有重量轻的特点,净吨位与其价值关联性较低。从发动机功率看,同一长度的游艇可以根据个性化需要,选择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发动机功率大小与其价值也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从实际价值看,确定游艇的实际价值与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同样的困难,在现行征管条件下难以按价格计征。基于此,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将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主要考虑是游艇长度与其价值关联性较高,且直观易于测量,从长远考虑,也可较好地避免其他计税依据可能导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车船税法》选择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
十、为什么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答:《车船税暂行条例》将游艇视同普通船舶按净吨位征税,税额偏低,与游艇的实际价格偏差很大。考虑到游艇作为休闲娱乐用品,与乘用车作为代步工具不同,为体现税负公平,《车船税法》将税额具体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游艇一般长度范围在7.9米到30米之间,按上述税额幅度,税额约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间。
十一、为何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答: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交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十二、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答: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十三、为什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应如何征收车船税?
答:《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地方明确乘用车适用税额,税法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二是车船税按年征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方便计征。
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失效 )有关政策解读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税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条例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2、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供较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已有55年没有调整(1951年至今),而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是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制定的,也已有20年没有调整(1986年至今)。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这样,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4、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条例采取三种方式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三是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以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
5、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对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而税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过去,没有有效的控管措施一直是制约车船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该险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保险范围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税收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新的车船税条例,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积极协商沟通,制定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流程规范
(一)车船税申报
【事项描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车船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需报送:
(1)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 3 份。
(2)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 3 份。
(3)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报送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其中单位纳税人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非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如果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申报表,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首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车船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
7.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8.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
来源: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二)扣缴车船税申报
Ø 发起方式:依申请
Ø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Ø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并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办理扣缴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扣缴义务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4.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5.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办事流程】
扣缴义务人
资料
审核资料
反馈
是 受理
否
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扣缴车船税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车船税联网征收。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24.6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3)《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 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1 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34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 号)
8.《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
9.《车船税联网征收实施方案》(税总办发〔2014〕2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 号)
来源: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三)3.10 车船税申报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 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 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税总发〔2014〕109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83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单位纳税人车船税申报适用于同城通办业务。
【业务流程】
车船税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申请 是否受理
否
补正或不予受理
是
受理
纳纳税税人人
归档
车船税申报流程
【资料处理】
车船税申报报送资料见下表。
车船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A06110《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 √
2 A0655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 √
3 A06555《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 √
4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
驶证原件
√ √
5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 √ √
288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驶证复印件
6 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 √
7 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 √
8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
9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1.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办理规范】
1.受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如需调整前期的申报或对前期申报进行补充申报,则通过申报错误更正业务进行办理;如果属于纳税评估自查补税,则通过对应的纳税评估通知书进行办理。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1.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1条。
2.实现税收管理无纸化,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2条。
3.推行免填单服务,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3条。
4.通过第三方涉税信息比对加强业务内控和遵从风险防范,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5条。
5.强化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6条。
6.支持纳税人引入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鉴证报告,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7条。
7.创新实名制办税管理,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8条。
3.11 印花税申报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8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事项适用于同城通办业务。
【业务流程】
印花税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申请 是否受理
否
补正或不予受理
是
受理
纳纳税税人人
归档
印花税申报流程
【资料处理】
印花税申报报送资料见下表。
印花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A06111《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 √
【办理规范】
1.受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如需调整前期的申报或对前期申报进行补充申报,则通过申报错误更正业务进行办理;如果属于纳税评估自查补税,则通过对应的纳税评估通知书进行办理。
(5)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1.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1条。
2.实现税收管理无纸化,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2条。
3.推行免填单服务,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3条。
4.通过第三方涉税信息比对加强业务内控和遵从风险防范,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5条。
5.强化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6条。
6.支持纳税人引入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鉴证报告,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7条。
7.创新实名制办税管理,内容详见本规范“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中第8条。
来源:征管规范(1.2版)
五、风险预警
1.税务机关应主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协商,共同推进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车船税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创新征管模式,建立有效的控管机制。实行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海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单位的代征范围和内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换和协作配合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 有效)
2.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有效)
3.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有效)
2. 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 有效)
关联内容(六大库)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法规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2.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疑库)
问: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A0655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深圳税务 表单库)
4.车船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 办税流程库)
【业务描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 3 份。
②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 3 份。
③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④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上述第④—⑥项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不报送相应申报表。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首次申报后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免予填写表单。
(4)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5.巨额假车船税票大肆抛售蛛丝马迹挖出网络“隐身人”(中国税务报 案例风险库)
账号追查 消费信息泄露嫌疑人踪迹
专案组重新对已有线索进行了分析,针对涉案人员邵某某和何某某之前都曾在网上向同一个银行卡转过“货款”这一情况,专案组决定转变调查方向,从嫌疑人注册网络社交账号时捆绑的银行卡的资金流向上寻找线索。经调查,这张银行卡用卡人从未在银行网点有过取现记录,也未在银行前台办理过柜面业务。经过仔细分析银行卡数据,办案人员终于发现这张银行卡在深圳的POS机上有套现记录。
经过交易信息回溯调查,专案组确定该POS机持有者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某古玩交易市场内一家商户。在深圳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对该商户老板刘某进行了讯问,但刘某以交易真实和刷卡客户众多记不清等为理由,始终拒不提供持卡套现的嫌疑人信息,案件调查再次受阻。
专案组并未气馁,一边继续整理和分析前期掌握的嫌疑人之间的联系记录和银行卡交易信息等线索,一边对银行卡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7年4月,专案组发现,这张银行卡在深圳市某医院发生了一笔消费业务。细心的调查人员还发现,2016年底时,犯罪嫌疑人用于作案的一个电话号码曾在这家医院连接过一次WiFi。调查人员立即赴该医院调查。通过查看患者登记信息、调阅医院监控影像,办案人员确认那张涉案银行卡的使用人为张某。
专案组随即对张某的人际关系情况进行梳理调查,发现其丈夫名叫张某某,是广东省饶平县人。深圳警方调查反馈的信息显示,张某某无业,但经济状况很好,其银行卡经常有大量资金出入,并且其经常与快递公司联络收寄快递。办案人员认为,近两年来饶平地区伪造发票案件多发,而张某某老家恰为饶平地区,综合深圳警方调查提供的张某某情况,以及前期银行卡等案件调查取得的证据,办案人员确认,张某某即是那位网上售卖假车船税票的“隐身人”。
在深圳警方的配合下,2017年4月20日晚,办案人员在深圳市某小区将张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出大量伪造的车船税票、增值税发票和用于伪造税票的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等设备。张某某归案后,面对办案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据,对其伙同他人制售假车船税完税凭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张某某落网后,迫于压力,参与张某某违法活动,并用POS机为其银行卡套现洗钱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钟某某相继向公安机关投案。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以张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伪造车船税完税凭证,利用网络向安徽等地大量低价出售非法牟利。经查,2016年,其伪造的车船税完税凭证仅流入安徽省相关地区的涉税金额就达1000多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何某某等8名涉案人员已落网,公安机关的后续调查取证工作仍在进行中。
要案点评
打通信息孤岛 提高监控灵敏度
点评人:安徽省地税局 稽查局局长 仇应广
本案是一起特大伪造车船税完税凭证案件。违法分子伪造车船税完税凭证后,利用网络大肆对外销售非法牟利,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违法性质十分恶劣。
本案中,违法分子制售假车船税完税凭证能够得手,表明目前税务机关在车船税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从案发的情况看,出问题的车辆主要为异地纳税、异地保险的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自然人占比较多,目前金税三期系统在功能上尚未实现对自然人车辆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并且金税三期系统省级地税机关之间的相关数据没有实现共享,这使得本地地税机关在管理中无法检测外省的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跨省单位车辆的明细登记信息也无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校验,税务人员因此无法有效开展车船税数据比对和风险识别工作,监控效能受到了影响。
为提高车船税管理效率,堵塞征管漏洞,遏制伪造车船税完税凭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征管系统功能,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增加自然人车辆及基础信息登记功能,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本地和异地车船纳税数据的共享与自动校验,以此增强车船税监控管理灵敏度,堵塞车船税征管漏洞。
同时,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合作机制,定期交流车辆数据、变更信息等车船税征管的相关数据,通过加强外部信息共享与交流,为强化车船税征管创造条件。
此外,地税机关应与保险机构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车船税代收代缴合作机制,在对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人员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的同时,与保险机构建立代收代缴情况交流制度、异常信息快速反馈制度等,以提高代征率,并为防范、打击车船税违法行为奠定基础。
6.下列车辆中,应缴纳车船税的是( )(中华会计网校 考题库)
下列车辆中,应缴纳车船税的是( )。
A、纯电动汽车
B、挂车
C、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
D、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使用的车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纯电动汽车、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使用的车辆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