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2019年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D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2019-09-23

  问:D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2019年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D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D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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