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019-08-30

  问: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数据来源: 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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