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出口退税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在出口退税方面,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两类退税率进行了同步调整,一是出口退税率,二是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配合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原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4月1日起,将原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调整为13%;将原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和出口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同时,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出口企业消化库存留出时间,对调整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安排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出口已按原税率征税的货物服务,仍执行原退税率。具体的过渡政策是这样的: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或者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或者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或者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或者9%的退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一率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继续执行16%或者10%的退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或者9%的退税率。这里要说明一下,按照这个过渡政策,在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或者9%税率的货物,出口时适用16%或者10%的退税率,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上述出口退税率和出口货物服务的时间,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报关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离境退税率的调整。在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前,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物品,统一执行11%的退税率。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将原10%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配合税率调整,将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8%,其他退税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1日起,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同时,为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我们为退税率调整的退税物品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这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在这里提醒一下出口企业、离境退税商店以及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一定要注意政策变化,在申报出口退税、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以及办理退税手续时,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正确选择适用退税率,避免由于政策适用错误而影响退税的正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