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暂不征税”)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07-15

  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暂不征税”)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采取的征税方式。

  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为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环境,扩大互利共赢合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即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和税务处理规定。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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