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2019-06-2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发生4号公告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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