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2019-06-20

  问: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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