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赁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