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2019-06-19

  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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