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9年4月1日起,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需要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为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