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起,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需要什么条件?

2019-06-11

  问:2019年4月1日起,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需要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为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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