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2019-06-10

  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阅读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2/21 14: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