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增值税预征优惠政策到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税财行便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第二税务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降低50%执行的政策执行到2018年底,为确保政策到期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规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不超过3000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价格超过3000元/㎡至4000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销售价格超过4000元/㎡至6000 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至8000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销售价格超过8000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优惠政策到期后,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到期后征管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策执行到位。要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逐级上报。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