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