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1.对于应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的规定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变更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
2.七个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标准从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变更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3.一般纳税人在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销售不动产以外),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