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2019-07-15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销售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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