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88号文和102号文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