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答疑>税前扣除】我们的观点是公司赠送是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于捐赠行为,赠送产品所列支的成本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请问我公司的观点正确吗?

2019-03-01

问:我公司是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外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销售中会赠送产品,如销售2吨产品会赠送0.04吨。在开具发票时,赠送的产品只计算了数量,没有计算销售收入,在成本核算时会计算相应的成本。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对赠送部分未作任何调整(饲料行业的增值税是免税的)。税务部门在稽查时出具的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对我公司赠送的产品所列支的成本予以调减,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要调增当年税前利润。我们的观点是公司赠送是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于捐赠行为,赠送产品所列支的成本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请问我公司的观点正确吗?

答:通常类似你公司的行为可以归为实物折扣。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折扣主要是指价格折扣,而对于实物折扣按规定是要视为无偿赠送,在流转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理。而且此类捐赠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所得税方面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成本。所以按你单位的操作模式,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而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折扣是价格折扣,如果你单位能将赠送实物的政策转化为价格折扣,即在公布政策时和实际销售开票时,将所谓的赠送产品折算成价格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载明数量金额和折扣,这样通常就不会产生认识分歧。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也可以按照该函精神办理。


来源:中国税网

 

数据来源:
 
阅读
阅读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2/06 19: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