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特殊性,五险一金缴纳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同。导致每月实得工资,未扣除五险一金金额直接计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能退税吗?若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时限有要求吗?

2019-12-04

  问:因工作特殊性,五险一金缴纳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同。导致每月实得工资,未扣除五险一金金额直接计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能退税吗?若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时限有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则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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