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9年纳税人在家乡购买首套住房,2020年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2019年纳税人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后,是否可以于2020年变更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