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想具体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看哪号文件?

2019-09-29

  问: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想具体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看哪号文件?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阅读
阅读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3/02 14: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