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否减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2019-08-01

  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否减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阅读
阅读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3/02 14: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