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2019-07-30

  问: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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