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生子女,其中妹妹未成年,无收入来源,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可否由成年子女完全负担赡养,按照2000元/月标准扣除?

2019-07-24

  问:非独生子女,其中妹妹未成年,无收入来源,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可否由成年子女完全负担赡养,按照2000元/月标准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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