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支出个税专项扣除中需填报“共同赡养人信息”,请问填报人(纳税人)的信息是否也要填入此处入?

2019-07-24

  问:赡养老人支出个税专项扣除中需填报“共同赡养人信息”,请问填报人(纳税人)的信息是否也要填入此处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因此,如纳税人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共同赡养人”栏次无需填写纳税人自己的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阅读
阅读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3/02 14: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