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所得专项税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费是指本年度内入学正在继续学习的方可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确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