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纳税人符合除大病医疗支出以外的5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可以依据税法规定,通过填写相应表单,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扣缴单位,单位接收后在发放工资时,像办理“三险一金”扣除一样,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重新填报相关信息表,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 纳税人不愿将个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在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向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