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6月,本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从购房合同签订的月份开始计算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