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如何办理自行纳税 申报吗?

2019-06-25

  问:纳税人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如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吗?

  答:纳税人办理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年度的纳税申报,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发布)。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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