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是否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