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购买了A、B两套房屋,2人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婚后选择了A住房扣除,扣除1年后,经夫妻双方协商选择B住房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是否可以?

2019-05-09

  问:夫妻双方婚前购买了A、B两套房屋,2人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婚后选择了A住房扣除,扣除1年后,经夫妻双方协商选择B住房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是否可以?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可以调整扣除方式,选择另一套住房由购买方进行扣除。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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