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唯一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是否夫妻两人在个税扣减中能否按50%比例分别扣减?还是只能约定一方扣减,如约定一方扣减,不扣减方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不填?

2019-04-01

  问:夫妻婚后唯一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是否夫妻两人在个税扣减中能否按50%比例分别扣减?还是只能约定一方扣减,如约定一方扣减,不扣减方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不填?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因此,夫妻婚后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不能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不填报《扣除信息表》。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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