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9-03-28

  问:关于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最后根据《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的通讯补贴为手机每月300元以内,固定电话每月100元以内,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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